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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大洼區(qū)教育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

發(fā)布時間:2023-11-17 瀏覽次數:318
序號 行為類型 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法律依據 違法情節(jié) 裁量基準
1 違反國家規(guī)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行為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舉辦、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或者在民辦學?;I設期內招生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

情節(jié)輕微,危害后果較小的 在責令停止辦學的期限內停止辦學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jié)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若在復查時仍未停止辦學的,處違法所得2-4倍罰款
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若在再次復查時仍未停止辦學的,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2 未經登記注冊,擅自舉辦幼兒園的行為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已注冊幼兒園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未造成幼兒身心損傷的,限期整頓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已注冊幼兒園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妨礙幼兒身體健康的,停止招生
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未登記注冊招收幼兒的,或已注冊幼兒園發(fā)生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停止辦園
3 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招收學生規(guī)定的行為 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學生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六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違反規(guī)定招生人數較少,且沒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
情節(jié)一般,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違反規(guī)定招生人數較多的,且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違反規(guī)定招生的,有違法所得的,且再次發(fā)生的,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
4 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違反規(guī)定招生人數較多的,有違法所得的,三次及以上發(fā)生的,退還所收費用,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
民辦學校違反規(guī)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八)項: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八)違反規(guī)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jié)輕微,危害后果較小 違反規(guī)定招生人數較少,且沒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限期改正,警告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有違法所得的 違反規(guī)定招生的,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5 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有違法所得的 違反規(guī)定招生的,有違法所得的,且重復發(fā)生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高中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未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和程序,以照顧特定考生為目的,濫用推薦評價權力的;(二)未按規(guī)定公示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考生名單、各類推薦考生的名額、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的;(三)在考生報名、推薦等工作過程中出具與事實不符的成績單、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虛假材料,在學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的;(四)違規(guī)辦理學籍檔案、違背考生意愿為考生填報志愿或者有償推薦、組織生源的;(五)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該條款僅僅“對主管人員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及自由裁量,為人事處理行為) 不具裁量空間,依法執(zhí)行即可
招生考試機構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八條 招生考試機構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為高校擅自超計劃招生辦理錄取手續(xù)的;(二)對降低標準違規(guī)錄取考生進行投檔的;(三)違反錄取程序投檔操作的;(四)在招生結束后違規(guī)補錄的;(五)未按照信息公開的規(guī)定公開招生工作信息的;(六)對高校錄取工作監(jiān)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七)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該條款僅僅“對主管人員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及自由裁量,為人事處理行為) 不具裁量空間,依法執(zhí)行即可
6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情節(jié)輕微,危害后果較小 無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改正,警告
情節(jié)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有違法所得,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有違法所得,拒不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辦學許可證
7 其他違規(guī)辦學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的。(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四)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七)違反國家規(guī)定聘任、解聘教師,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的。(九)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擅自改變辦學地址或者設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有關材料、財務狀況等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實的。(十一)未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或者違反法律、法規(guī)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行為的。 情節(jié)輕微,危害后果較小,無違法所得的 責令限期改正,警告
情節(jié)輕微,危害后果較小,有違法所得的 責令限期改正,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有違法所得的 責令停止招生;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8 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有違法所得的 吊銷辦學許可證;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學校未按《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或者制定的校規(guī)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的行為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第五十九條:學校未按本規(guī)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或者制定的校規(guī)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由主管教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影響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給予處分或者責令學校給予處分。 無不具裁量空間,依法執(zhí)行即可
幼兒園存在園舍、設施不符合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或存在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情節(jié)輕微,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限期整頓
9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停止招生
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停止辦園
存在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行為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情節(jié)輕微,危害后果較小的 警告
10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罰款
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或者實際控制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或者實際控制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對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民辦學校疏于管理,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整頓;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發(fā)生同類問題的,1至5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情節(jié)嚴重的,10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 對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民辦學校疏于管理,造成惡劣影響的 責令限期整頓
對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民辦學校疏于管理,造成惡劣影響的,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發(fā)生同類問題的 1至5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
11 對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民辦學校疏于管理,造成惡劣影響的,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發(fā)生同類問題,情節(jié) 嚴重的 10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
學?;蚱渌逃龣C構非法牟利的行為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不具裁量空間,依法執(zhí)行即可。
民辦學校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情節(jié)輕微,危害后果較小,無違法所得 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12 情節(jié)輕微,危害后果較小,無違法所得 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有違法所得的 責令停止招生;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有違法所得的 吊銷辦學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民辦學校有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或者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違法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情節(jié)輕微,危害后果較小的 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 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14 學校違反有關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學校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學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情節(jié)輕微,危害后果較小的 通報批評
情節(jié)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責令暫停招生
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吊銷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15 非法頂替本人或他人取得入學資格的行為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撤銷入學資格,并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經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的,由頒發(fā)機構撤銷相關證書;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具裁量空間,依法執(zhí)行即可
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頂替本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頂替本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jié)輕微,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者社會影響的 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者社會影響的 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6 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七條第四款: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具裁量空間,依法執(zhí)行即可。
考生或應考者在考試中有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存在作弊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九條: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三)抄襲他人答案的;(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二年以下
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二年以上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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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師德師風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 教職工實施《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禁止行為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二款:教職工實施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禁止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開除或者解聘;有教師資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納入從業(yè)禁止人員名單;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至(六)項:學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并制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以下行為:(一)與學生發(fā)生戀愛關系、性關系;(二)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三)對學生作出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五)持有包含淫穢、色情內容的視聽、圖文資料;(六)其他構成性騷擾、性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

不具裁量空間,依法執(zhí)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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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幼兒園園舍、設備、工作秩序及在幼兒園周圍有違規(guī)的行為 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行為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設和設施的。 情節(jié)輕微,危害后果較小的 警告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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